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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穷混乱的根源

发布: 2009-11-05 23:50 | 作者: 闵良臣



       在被称作“现代认识论”的奠基人、18世纪英国的大卫·休谟看来,人类理解力是有限的,而且人类眼光短浅,本性急功近利,除非受到不考虑具体情况的后果而采用的普遍而不可改变的规则的约束,他们没有能力对自己真正的长远利益作出适当的评估。又说,虽然人类“在多数时候,会根据具体的判断采取行动,他们既会考虑问题的一般性质,也会考虑到每个人的性格和处境。但是很容易看出,这会给人类社会造成无穷的混乱。如果不受某些普遍的、不可更改的原则的限制,人类的贪心与偏见会很快使世界陷入混乱”。
       
       整个人类尚且如此,具体到人类中一国度一社会,再具体到一官员一个人,认识的“狭窄”也就可想而知了,正是缘于这种狭窄的认识,由于没有“某些普遍的、不可更改的原则的限制”,才是无穷混乱的根源。
      
       一位反对黑格尔的历史主义的基督教思想家克尔凯戈尔曾这样讽刺过这位大哲学家:“上帝是如此狂笑啊!一个如此可恶的小教授,他竟然看透了一切事物和一切事物中的必然性。”(转引自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第41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而大卫·休谟在《论政府的起源》一文中说:“在普遍性法律的基础上……在一个大国内取得平衡,乃是一项极为困难的工作,人类的任何天才,无论他多么全面,仅靠那点理性和思维是无法做到的。在这项工作中,必须把许多人的判断结合在一起;他们必须用经验指导自己的工作,必须让时间对它加以完善。对于首次尝试和检验时必然会出现的错误,必须依靠适当与否的感觉加以纠正。”
      
       也正因为我们没有真正建立起“普遍的、不可更改的原则”,每年才发生多少万起“群体事件”。我们有些官员太讲究灵活性了。即使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甚至将此定为“国策”,一遇到紧急情况,一感觉什么事情对政府不利,也就什么“国策”都不顾了。在有些人那里,似乎没有什么是不可以“灵活运用”的。于是,堂堂司法高官竟也有勇气“表示”,凡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必须“讲政治,顾大局”,而不是要依法。
      
       据说世上有一种“理性主义”,这种理性主义的特点就是:理性不再是一种当他看到真理出现时去认识它的能力,而是从明确的前提演绎出真理的能力。眼下中国就有那么一些人正是如此“倡导理性”的。理性或真理,在有些人手中,一如橡皮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想捏成什么就捏成什么;或说又如橡皮筋,有很大的弹性。
      
       可我们从休谟·大卫的论述中明白,理性并不是那么回事,道德规则也并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理性的结果”。我们的道德信念,既不是在生而固有这个含义上自然形成的,也不是人类理性的特意发明,而是一种“人为产物”,或说就是所谓文化进化的产物。在这个进化过程中,那些人们认为有效的就保存了下来,认为不好的就被舍弃了。后来有人据此又得出结论:道德和公正的标准,既不是出自神的命令,也不是人类本性所固有的,更不是由理性的揭示,它们是人类实践经验的产物。在时间的缓慢检验中,唯一考虑的就是每条道德规则在促进人类福祉方面能否发挥有效的作用。
      
       我们知道,发生“群体事件”也好,出现“混乱”也罢,说到底,还是因为有人破坏已经定下的某些行为规则,而现代法治政府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当人们学会服从某些行为规则时,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才有可能得到发展。”也“只有在某些类型的法律制度得到发展的地方,才能够生长出复杂的文明”。“如果一切东西都以同样充足的数量供应给人们,或人人对人人相予相爱一如对待自己,则人类将不知公正或不公正为何物。”再不然,“若每个人的所有已超过所需,分配物品的目的又何在呢?……如果当别人占有一件物品时,价值相同的东西我唾手可得,为何我还要把这件东西称为我的呢?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毫无用处,只会成为一种繁文缛节而已”。所以说,人类的全部法律制度并不是特意发明出来,而只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结果。现在中国的问题是,是谁带头不服从某些行为规则或说破坏某些行为规则,从而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以至于出现社会混乱。
      
       一百七十多年前,法国的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绪论》中就有这样一段话,或许对处理我们“中国的事情”,不无借鉴作用:
      
       “国家的首领从来没有想过对革命做些准备工作,革命是在违反他们的意愿或在他们不知不觉之中进行的。国内的最有势力、最有知识和最有道德的阶级,根本没去寻求驾驭革命的方法,以便对它进行领导。因此,任凭民主由其狂野的本能去支配,使民主就像失去父母照顾、流浪于街头、只知社会的弊端和悲惨、靠自力成长起来的孩子那样,而独自壮大起来。在它突然掌权之前,人们似乎还不知道它的存在。但在它掌权之后,人们对它的一点小要求都百依百顺,惟命是从,把它崇拜为力量的象征。但到后来,当它由于自己举止过分而削弱时,立法者便设计出鲁莽的法案去消灭它,而不想法去引导和纠正它;立法者不愿意让它学会治国的方法,而挖空心思要把它挤出政府。”
      
       似乎举世都夸中国人聪明,我也没有理由说自己的同胞都是笨伯。可如果把聪明用的不是地方,有时还真的叫曹雪芹先生讽刺着了:聪明反被聪明误。只要读一读大卫·休谟,读一读托克维尔,就知道我们有多笨了,而这种笨,恰恰是我们不知道我们笨,不知道人类必须创立“普遍的、不可更改的原则”,不仅不知道我们需要民主,而且更不知道如何对待民主。如果没有这种原则,没有正确对待民主的认识,混乱自然也就会无穷无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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