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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坛友们来点现实素材 2

海客 发表于: 2008-4-18 00:42 来源: 今天





《维权富人的催泪家书》

按语:这是苏州嘉湖阁业主委员会主任朱永曦先生,在夜间二点多留给妻子的家书。在昨天中国政法大学的课堂上,我在讲授行政诉讼案例研习时,将这个典型案例进行了解剖。我在课堂上读了这封家书,许多学生眼眶红了,包括我自己。嘉湖阁这场轰轰烈烈的维权运动,只是当下中国的一个缩影。这场维权运动,最初只是因为经济利益,但维权的实践使得这些被称为富人的业主们深深地认识到,这已经不再是一场经济利益的较量,而是政治理想的斗争。他们的思想在升华,他们的觉悟在提高。他们正在以自己顽强的维权实践,推动着中国民主和法治的进程。我相信,在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之后,崛起的新兴阶层,一定要为也一定会为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作出新的贡献。我希望中国的新兴阶层在富裕以后,要勇于担当,应当怀着感恩的心态,从各个方面全方位地回报社会。推动民主和法治的进程,是你们回报社会的重要使命。从这个角度而言,即使这场维权运动失败,你们的贡献也不可磨灭。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我向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朱永曦同志和他的妻子致敬!再此,我重申我曾经向业主们作出的诺言:让我们一起创造历史!  信件中个别过激的言词我进行了处理,请读者理解。

融融:

    刚刚开会,定下来明天推墙。我事先不想告诉你。我现在心情十分平静。回想2002年朋友介绍了嘉湖阁的环境,当下没有犹豫就以高出周边数倍的价钱把房子买了下来。可是几年来,嘉馨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蚕食我们的家园,竟用施工隔离围墙将我们生活的空间全部圈走。业主们一次次地抗争,有什么用?!
    昨天我收到了市中院就我们诉园区规划建设局《施工许可证》案的终审判决书。大家都懵了,肺都气炸!一、二审法院竟如此无耻地充当政府部门行政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作为“行政审判”不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调查论证,却为非法行政行为和过程写出了长达16页的“合理解释”,判我们业主败诉!
  所以,为表示我们的愤慨,又为表示我们依法维权到底的决心,我们决定推掉这个非法侵占我们家园的施工围墙!此前为了这个围墙,我们被恐吓、威胁、打压、查税、传讯、拘留甚至被逮捕,不一而足!业主们在恐怖中生活已长达一年多,一个个都快疯了。
  作为业委会的负责人,我将为明天的推墙行为买单,我已都作好了安排。我抓进去后,你们要多保重,公司企业能维持就维持,若维持不下去也无须硬撑。在这无法无天的地方,公检法、税务等部门要整死一个企业不是易如反掌?!例子难道还少?!我们的遭遇也许是当今中国畸形时期的必然吧!
  如果我们能对国家倡导的法治化进程有那么一点点的影响,那我心足矣,无怨无悔!
  你、我作为党员,如能为我们追求的理想作出牺牲,值!
  好好活着!不要为我操心!

                                                 永曦

                                写于2008年3月23日凌晨2:11

http://hebing1.blog.sohu.com/84697688.html



[ 本帖最后由 海客 于 2008-4-18 00:45 编辑 ]

最新回复

海客 at 2008-4-18 00:43:50
诉讼背景:

  原告是苏州嘉湖阁业主委员会。诉因是,新加坡的一家开发商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2007年5月发放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要在原告成熟的小区内,建一幢二十多层的高楼。维权的业主们被抓被捕,不得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依照法律,规划建设局发放许可证,必须审核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环评报告、工程预算文件等。任何一项失缺都构成撤证的理由。  

  本案的土地证已于2006年被政府收回并加注(分割)两字,证书已被土地部门归档。这足以证明土地证已经作废,开发商在申请许可证时,不可能持有原件。也就是说规划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根本没有看开发商的原件!本案的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十二年前发放的,早已过期并且涂改。对于涂改公文(用地规划)获得许可证的,法律规定必须收回。法律规定环评报告的有效期五年,而开发商提供的报告已超过六年。本案实体上还有其它乱象,在此不赘。
斤斥折拆 at 2008-4-18 02:22:11
Sigh!
另:不会过几年又要拆那幢二十多层的高楼吧。
海客 at 2008-4-18 02:23:52
谁知道!什么叫惶惶不可终日,哈,安居乐业?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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