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我的吁请:
中国法律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法律,而不是广州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律。鉴于广州市、区两级法院如此不公正不适当的判决,目前我已经通过律师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尽管面对不公正的判决,尽管我不服,但我仍本着尊重法律的态度,在与我的律师商量后,我们决定在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尽可能履行判决内容。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支付费用,二是删除微博,三是公开道歉,如果不道歉,法院将在媒体刊登判决书内容,费用由我支付。王嵘律师代我支付了判决中所有费用,同时向法官陈述了暂不删除微博的理由:因我已提出再审,而再审中原始证据至少应暂予保留。至于公开道歉这一条,判决本身就提供了处理路径,即在我不主动道歉的情况下,由法院将判决书在媒体上公布。我选择了此项并由我来支付费用的方式。应该说,在如此不公正的判决下,我仍然努力尊重法院判决的效力,但越秀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却仍然一味偏袒柳忠秧,竟强行要将我列入失信者名单。因为批评在本协会活动中行不正之风者,而导致自己成为失信人,这是什么样颠倒黑白的逻辑!
因此,我要申诉并发出更大的声音呼吁:一国之法律不能助恶抑善,戕害社会;一国之法院不能无视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条文的基本精神;一国之法官亦不能无视事实和证据而作有害于社会的偏袒判决。
我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对不正之风的纵容和对正当职务批评的打压,是对公民进行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不当限制。按照这样的判决,今后在形形色色的文学评奖活动和其他行业的评奖活动中,参评者都可以打着“诗酒风流”之类的旗号摆饭局、送礼品,与评委或潜在的评委拉关系,还可以通过“召开作品研讨会”、“产品评审会”之类的活动公然向评委或潜在的评委行贿。“跑奖公关”者将获得法律保护,对不正之风的谴责和批评的人将被定性为侵权行为。这样的判决不但颠倒了是非,也严重侵害社会公德。最后伤害的,也会是我们每个人自己。
因此,我吁请龚院长关注此案。并请您警惕:
1、柳忠秧放话“法院就在我家楼下”时,是否已与法院达成某种交易?
2、我远离广州,人地两生;而柳忠秧久居广州并长年在广州摆饭局,两级法院作出如此不公正判决,其中是否有暗箱操作?在这场几乎是莫须有的名誉纠纷中,法院作出如此背离事实而偏袒柳忠秧的判决,我不得不怀疑背后的人为因素。
3、对于不正之风,我们还有没有批评的权力?批评的界限在哪里?
前不久在武汉一个文学论坛上,著名学者丁帆教授在闻讯终审判决结果后,曾经在会上高声喊道:“我抗议!”。在湖北大学的一个学术会议上,来自广州一位著名学者亦在会上大声喊道:“方方,广州人民支持你!”他们的喊声都给我温暖,也给我力量。而此前,亦有诸多作家、学者和读者,纷纷向我声援,甚至提出签名抗议,我都婉拒了。但我明白,大家的呼喊,是为了保护我们的批评权利。所有人都不愿意丧失作为中国公民的自由批评权这最值得珍视的东西。
在当前依法治国、强力反腐,广大人民群众对腐败和不正之风深恶痛绝的大背景下,法官在运用法律之时,倘若任人为亲,任性而为,无视证据,无视事实,压善助恶,则只会推进社会风气的恶化。司法的公平,本就是这个社会最后的公平。如果这个公平也没有了,这个社会将会走向哪里?
在此,我给您写下这封长长的公开信,我的目的只有一个:希望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能接纳我的再审申请,纠正错案。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案例,让所有人明白:我们作为公民的批评权利,无论面对什么样的压力,都绝对不能放弃!
此致
敬礼!
湖北省作协主席、作家:方方
2016年7月2日
附:柳忠秧诉我侵其名誉权案始末:
2014年3月24日,柳忠秧一位朋友给我打电话,希望我在省作协即将举行的鲁迅诗歌奖初评推荐时,为柳忠秧帮忙。我回绝了。因为柳忠秧的诗写得太差,他的水平在我们专业人士中均有共识。
我当即给省作协党组书记打电话告知这一情况。书记说,柳忠秧也在请党组成员吃饭,我没有去。之后,我又给负责评奖推荐的创联部吴主任发了短信,提醒他注意柳忠秧在活动。吴主任给我回的短信同样说到,柳忠秧请他吃饭,他没有去。
与此同时,省作协副主席,著名作家陈应松闻知柳忠秧那几天在汉到处请客,还专程到党组书记办公室,提醒党组,柳忠秧这样到处活动是不行的。
中国作协鲁迅文学奖评奖条例第七条评奖纪律中第一条规定: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而柳忠秧所违反的正是这一条规定。
此后,省作协党组书记主动找我协商过几次,对柳忠秧这样的违规行为应该怎么办。因我们也没有想出更合适的办法,便决定还是交由评委定夺。
4月10日,省作协召集举行了鲁奖初评推荐会。5月16号,中国作协网站公示由各省推荐的鲁迅文学奖参评名单。柳忠秧也名列其上。这个结果在我的意料之中。但我因并不具体负责这个项目,所以,也没有说什么。直到5月25日晚,有同事告诉我说,柳忠秧的作品在省作协参评推荐中得到的是全票。这个“全票”的信息引发了我的愤怒,由此而发微博。微博内容如下:
1、听同事说,我省一诗人在鲁迅文学奖由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以全票通过。我很生气。此人诗写得差,推荐前就到处活动。这样的人理应抵制。作协方面态度明朗。但他却把所有评委搞定。评委多是高校教授。教授们重人情而轻文学。无奈。我相信此人现正在北京评委中四处活动。我们拭目以待。
2、“国民党共产党,开天辟地。讲习所黄埔军校,众志成城。陈独秀孙逸仙,国共合作。蒋中正毛泽东,兄弟并肩。” 当我看到诗人的重要诗作里有这样的诗句,我真的觉得省作协不能推荐这类作品去中国作协参评鲁奖
我的微博内容,一则对柳忠秧评选前的大量违规活动进行了不点名批评,二则也是表达我对评委的不满。因为柳忠秧这么差的诗,居然也能获全票,可见评委没有对省作协的工作真正负责。
其实,柳忠秧的活动远不止在评选前请客吃饭。早在评选前几个月,他就开始了运作。柳忠秧此前在广东参与过鲁奖评选,但因其诗作质量太差而被广东的评委会淘汰。柳忠秧曾大光其火,并就此事给时任省委书记的胡春华写过一份万言书。但广东作协仍然没有通过他的作品。于是他转道湖北。或因为前一次被评委投票淘汰,这次柳忠秧做足了准备,他很明确,推荐入选只有靠评委。因此,他所做的活动,几乎都是在笼络评委。
湖北省作协的鲁奖初评推荐会4月10日召开。柳忠秧则在此前的四个月时间里,连续四次召开自己的作品研讨会。2013年11月27日,在湖南岳阳;2014年元月7日,在湖北武汉;2014年元月中旬,在北京;2014年3月30日,在武汉。(见http://bbs.tianya.cn/post-culture-850695-1.shtml)这是天涯社区论坛的一个网址,这里汇集了柳忠秧诸多研讨会的情况。
如此密集地召开自己的作品研讨会,稍有常识,就会知道这是极不正常行为。可以说,全中国没有任何一个作家做过这样的事。显然柳忠秧这么做有其清晰的目的。
常识告诉我们,这样做的目的,一是通过舆论为自己造势,扩大自己影响;二是通过研讨会结识评委,以便疏通关系,争取票数。毫无疑问,这样的研讨会,一定是要喝酒吃饭,送红包送礼品。柳忠秧向记者讲述时自认有此做法。他说他花的都是自己的钱。但实际上,在评选前夕,自费研讨,几乎就是一种行贿手法。武汉大学教授樊星就对记者说过这样的话:“在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在陌生的和熟悉的作者中间,大家必然会选择熟悉的。”一句道破本质:即认识评委和不认识评委,其结果大不相同。樊星本人多次参加柳忠秧的研讨会,并且也正是评委之一。
柳忠秧对法官说他根本不知道哪些人是评委。或许是。但湖北文坛只有这么大,他如此密集而广泛地邀约武汉重要的评论家参与他的研讨会和他的饭局,毫无疑问,其中总有几人会是评委。而事实上,参与过柳忠秧研讨会的评论家与省作协所请的评委高度重合。
柳忠秧可以找人吃饭,也可以开研讨会,这是他的自由。但他在鲁迅文学奖初评推荐前夕来做这些活动,并且一而再,再而三,这就严重违规了。对其它参评者就不公平。这些年,以吃喝拉关系,在评奖中贿赂评委此类不正之风何其严重,对文学对作家对社会都造成了极大伤害,读者们亦强烈反感。而柳忠秧所为,就是典型的不正之风。我的两条微博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反响(我自己完全没有预料到),也正是全社会对此种不正之风的愤慨。
正是面对柳忠秧这样公开的违规活动,正是因为他以开会和吃饭的方式贿络评委,更重要的是,正是因为他的诗作水平低下,我才会在他获得满票的情况下,倍觉愤怒,并通过微博对他和评委们进行了不点名批评。也由此而引发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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