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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格丽特•阿特伍德:在指令下――我是如何成为一个诗人的

张祈 发表于: 2008-3-31 12:10 来源: 今天

玛格丽特•阿特伍德:在指令下――我是如何成为一个诗人的
蒲云 发表于:2008.03.29 23:48修改于:2008.03.29 23:51
  

此文内容由于作者不同意转载,已经删除。喜欢的朋友请百度。

(蒲云译)

[ 本帖最后由 张祈 于 2008-4-2 05:57 编辑 ]

最新回复

fll6ty at 2008-3-31 16:43:13
不会这么巧吧,转来转去又撞到张版主。
冤家路窄,出招吧
张祈 at 2008-4-01 13:01:19
假如我不是通过这种特别的方式保持了无知,我就不会在一间自带午餐的咖啡店向三教九流的高中女友们宣布,我,要当一名作家。我说的是“作家”,而非“诗人”;我确有常识。然而,我的宣言无疑是谈话杀手。根根芹菜在咯吱咯吱的咀嚼声里悬空,花生酱黄油三明治在餐桌与嘴唇之间急刹车,四周忽然一片寂静。当时的在场者之一最近提醒了我这件事――我一直在抑止它――她说,她简直是大吃一惊。“为什么?”我说,“因为我想成为作家?”

“不,”她说,“因为你有胆量大声说出来。”
桑克 at 2008-4-01 16:19:01
转给许多朋友了。谢谢译者!!
另外问一下:这篇文章公开发表过吗?
周瓒 at 2008-4-01 22:02:20
是相当无理的行为。此文译者已经在“翼”论坛公开要求你删除你的转帖,请认真处理此事。
李大兴 at 2008-4-02 03:54:04
周瓒,别怪张祈,他也是一片好心,再说网上有人愿意、有人不愿意被转载。
我提个解决方案,蒲云译的文笔很好,我想推荐给《今天》网站发表,你帮忙和蒲云商量一下好吗?
张祈 at 2008-4-02 05:03:03
因为周版主说了话,出于礼节和尊重,简单答复一下文章译者。

1、我是喜欢这文章,才转走的。
2、文章在转走前,并没有看到“此文未经作者许可,不许转载”字样。
3、文章发在坛子上,也算是一种公开的形式。
4、在网络上,并不是每个人转载文章都经过了作者的许可。
5、如果是你对转载的形式有意见,那是另一个问题。
6、如果你对我的答复不满意,请寻找法律的方式解决。
7、如果法院认定我的做法有误,我会依照法律赔偿你应得的转载费用。
8、很抱歉的对你说一声对不起。无意间冒犯了阁下。
9、以上的答复是为完全的答复。
10、在我认为我没有完全错误的情况下,不会支持你的其它要求。


此文译者的意见复制如下


[size=+1]张祁,请马上把“今天诗歌论坛”(以及任何其它网站)你转贴的这篇译文删除。
蒲云[size=-1] 发表于:2008.04.01 14:12修改于:2008.04.01 14:12

你没有征得我的同意,你转贴的格式,我也不喜欢。
做事干净点儿。


[ 本帖最后由 张祈 于 2008-4-2 05:29 编辑 ]
倪湛舸 at 2008-4-02 06:40:33
在网络上,我熟悉的规矩是未经作者授权不得转载。
如果没有作者授权,必须删帖。
反正动漫坛都是这么做的,诗歌坛的人相比之下就缺乏版权意识。

[ 本帖最后由 倪湛舸 于 2008-4-2 06:42 编辑 ]
张祈 at 2008-4-02 10:35:48
还是把它放在一边。
我当然支持大家法律意识的共同提高,只是在中国,有些事情的说法和实际是两张皮。
倪妹妹应该去做王海那样的网路维权先锋,只是那样会把你累坏。
诗与女性栏目里,我看你也转了一些贴子,按照相关规定,你应该在每文后附上作者的授权书,同时向该文作者合理付酬(论坛的非营利和营利性由法院判定)。
至于那些多人的讨论贴,你也应该去查证每位网友的真实姓名并征得对方同意才好。

[ 本帖最后由 张祈 于 2008-4-2 10:39 编辑 ]
周瓒 at 2008-4-02 10:56:49
你及时删了转贴,挺好,但愿不是出于“因为周版主说了话”,我的话不重要,我只是到这来提醒你一下。

你在7#的意思在我看来并不妥当。我看你的网龄也不小了,怎么连转贴的起码常识都不懂,蒲云的译文是新译,不是早已被人转来转去的文字,你转贴时就该懂得留个心。按照“翼”论坛的说明(请打开“翼”的任意一个主贴,右下方都有一行说明“转贴请注明作者及出处”),你在转贴时根本也没有注明出处,包括现在,你删除后的话其实可改为,“此文内容由于作者不同意转载,已经删除。喜欢的朋友请去诗生活翼论坛。。。”(此处给个链接即可)。

再者,虽然译者没有先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但已经发帖要求你删除,就是表达了相同意思,你不该再啰嗦什么“法律的方式”云云,这是招人生厌的。但愿你有点这种敏感。
倪湛舸 at 2008-4-02 11:01:55
我转的帖子都是我死党的文,讨论贴都是我们自家论坛里的,不是网上随便找的。
张祈 at 2008-4-02 11:05:08
你家的死党是你自己认定,不是法律认定。
张祈 at 2008-4-02 11:12:30
转载时我的确有所疏忽,忘记了维护翼论坛的权益。
但按法律规定,网站这类的声明几乎是无效的,因为著作权在其作者(或者是已经经过原作者合法授权的译者)手中。
我看了译者的意见,感觉他只是特别对我本人有意见,而不是对转载有意见(也就是说,如果是您转载,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因此,我个人愿意对此事引发的法律问题负责。
再次感谢周版主的提醒。
fll6ty at 2008-4-04 06:42:29
这是原文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9921d801009n01.html

再啰嗦一句:被柏拉图逐出理想国不是全部诗人,仅仅的是剧作诗人(tragic poet,对古希腊感兴趣的可以去查查那时对戏剧,tragedy,的定义。),因为“the tragic poet is an imitator”,详见Book X。我用的是Benjamin Jowett的英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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