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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谭合成的《血的神话》

发布: 2016-5-15 10:01 | 作者: 陶东风



        县里动员大会后,各个区县的领导回去加以传达和落实,逐级布置集体屠杀计划,下令者一般都是领导干部。在最先杀人的寿雁镇,其所辖的下坝大队所谓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朱勉,就是被该镇抓促小组长陈智希亲自下令杀死的。 下面只不过是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而已。有些地方在执行杀人命令的过程中还可能表现出消极态度,是在“上面”的一再催促下不得已杀的。 更有说服力的是鲁草坪大队因地处深山,没有接到开会通知,没有去开会,没有收到杀人指令,因此也没有杀人(这也充分说明杀人绝非民间自发)。 
        道县杀人的有组织、有领导的体制化特点,在道县寿雁区杀人最多的唐家公社体现得最为明显。据《血的神话》介绍,该公社的杀人扩大化与公社领导(特别是副书记兼组织宣传监察委员会邹云龙)在公社范围内煽动、策划、直接部署杀人任务直接相关。更有说服力的是,唐家公社虽然杀人最多,但在“杀人风”的第一个高潮中(1967年 8月 17—26日)却只杀了 19人,比别的地方少。但 8月 28日以后的短短5天就杀了 100多人。这与 8月 26日至 28日在营江“红联”总部召开的道县“政法工作干部会议”直接有关。 由于会上更高一级领导的煽动和催促,邹云龙等人开完县里的会回到公社后立刻召集大队书记开会,煽动敌情、部署杀人。明确指示:“各大队回去以后,要认真查一查,把调皮捣蛋的坏东西杀他两个。”“红联”头头何学能则在会上表扬了唐家、文家等大队,行动快杀人多,批评了一些行动迟缓的大队,并指示:“你们这些大队支书,现在应该可以插手了,应该站出革命了!在这么复杂的情况下,你们不站出来,就是对革命的背叛。”公安特派员谢林通指示得更具体:“这些坏家伙,真正的坏蛋,你们给我杀他两个。”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下面基层单位杀人的多少还与其和上级权力机关的距离远近相关。本书写到:采访中,作者曾向当地有关干部请教过这样一问题:洪塘营公社大多数大队杀人都不是很多,少的一、二人,多的不过二十余人,为什么红花大队表现的特别突出呢?一位负责“处遗”的同志这样回答:“红花大队离公社很近,大约只有里吧路的样子,狗叫的声音都听得到。这种地理位置,使得该大队干部与公社领导联系非常密切。”在乱杀风潮中,公社干部把红花大队树成一个阶级斗争的点来抓,多次到大队现场办公、督促杀人。”还有一个原因是:红花大队一直都是公社的先进大队,各项工作都走在前面,杀人也是一样,只能比别的大队杀得多,不能杀得少。 
        3、“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式政法组织
        在道县,还出现了一种叫做“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的特殊组织机构,很多杀人命令就是由其发布的。其公告格式为:
        布 告
        查反动地主×××、×××、×××……罪大恶极,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反攻倒算,抗拒改造,出工不出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经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大队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
                                       院 长:×××
                                       副院长:×××
                                       ×年×月×日 
        这是一个死刑判决书,但是文字简短,“罪名”笼统,“罪大恶极”“坚持反动立场”等等都是空洞抽象的帽子,可以随意扣在任何一个人的头上。8月18日清塘区党员干部会,清塘区抓促领导小组副组长、区法庭干部周仁表:“现在公检法瘫痪了,真正罪大恶极的五类分子,由贫下中农讨论干掉他,事先不用请示,事后不用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就是贫下中农。如果我们内部有叛徒,不管他们是脱产干部,还是戴手表的,穿可可鞋(皮鞋)的,在哪里发现就在哪里干掉。” 
        虽然这个所谓的“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意味着当时的公检法已经彻底瘫痪,它也算不得正式机构,但我们却不能认为这是非官方的民间机构或非法组织。在当时的环境下,它恰恰是能够随意处死“五类分子”的典型权力机关。 之所以说它并不是民间非法组织,还有一个原因:这种颇为奇怪的法外有法现象,实际上是下面仿效中央的结果。1967年8月7日,公安部长谢富治公开提出“炸烂公检法”,毛泽东更是炫耀自己“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8月9日林彪指出“要建立新的国家机器。”其实它和当时的“中央文革”、“无产阶级司令部”等等,本质上是一样的。这大概别具特色的中国式极权主义国家机器,它和历史上(特别是农民起义时期)那种缺乏合法性的“草寇”组织是完全不同的。 
        由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由“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庭”实施的屠杀行为也是典型的官方组织的制度化杀人行为。
        4、杀人行为与“最高指示”的关系
        我们说道县大屠杀是带有官方与体制性质的现象,还因为它最终的、也是最高的合法化依据,来自“文革”时期官方意识形态的最高、最权威代表,即毛泽东思想,特别时毛泽东的暴力革命理论和阶级斗争学说。道县大屠杀与中国式的暴力文化、战争文化、革命意识形态关系密切,这种文化的典范和最高代表,就是毛泽东思想。《血的神话》以大量事实表明,基层地方的杀人宣传直接与最高领袖的“最高指示”相关,各地开会的会场到处可以看见“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阶级斗争,一抓就灵! ”“敌人磨刀,我们也要磨刀”之类的大标语。 
        让我们看看道县四马桥区杨家公社杀人情况:(67年)8月13日,杨家公社秘书、公社“红联”司令蒋经文,召开会议部署杀人,首先是诵读了毛主席关于阶级斗争的语录,然后再讨论杀人问题:
        会上,郑家大队党支部委员、联络员郑逢格第一个发言:“我们大队地富活动很猖狂,已经组织起来开了几次秘密会。历史反革命郑元君的老婆钟佩英串联一些地富子女去宁远参加了‘湘江风雷’,已经领了两个月工资,还准备领枪回来,跟贫下中农作对。地主崽子郑生尧在支书郑逢蛟门口睡了好几晚了,郑支书害怕被杀,躲起来了。”他忧心如焚地说:“阶级敌人这样猖狂,我们贫下中农不知哪一天会死到他们手里。”
        周塘营大队支部书记听到这里,焦虑万分:“吃亏了,我们已经走在阶级敌人后面了! ”
        前进大队支书接着感叹:“阶级敌人这样猖狂,毛主席他老人家怎么不开口呢?”
        蒋经文一笑,叫大家打开随身携带的红宝书(《毛主席语录》),学习了一段最高指示:“蒋介石对于人民是寸土必夺,寸利必得。我们呢?我们的方针是针锋相对,寸土必争 ……他左手拿着刀,右手也拿着刀。我们就按照他的办法,也拿起刀来 ……现在蒋介石已经磨刀了,因此,我们也要磨刀。”他语重心长地说:“贫下中农同志们,革命的同志们,其实毛主席早就开口了,只是我们不理解呀!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组织群众干!” 
        毛泽东的暴力革命、阶级斗争理论直接成为杀人的依据,它作为宗旨一样的“最高指示”为杀人者壮了胆。其中为农民暴力叫好的革命文化经典《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起到了尤其恶劣的作用,道县很多地方杀人动员会时经常引用的就是毛泽东的这部革命“经典”,“把这种滥杀无辜的犯罪行径赞扬为‘好得很’的革命行动。从而杀人风迅速蔓延开来。” 道县县委干部贺霞多次在一些全县范围的会议上鼓动杀人时说:“贫下中农的革命行动好得很。这是民主革命的补课。”要求大家学习毛主席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正确认识和对待杀人的问题。另一位干部张明耻在一些全县性的会议上,对乱杀人问题给予了肯定,要求学习《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正确认识和对待杀人问题。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是一部沾满了鲜血的杀人动员令。 
        
        四、重要的是要有“阶级敌人”而非谁是“阶级敌人”
                   
        我们说道县杀人是有组织但无纪律,这个“无纪律”体现在被杀对象、杀人数量和杀人方式的随意性。如上所述,纳粹意识形态在界定“敌人”时是有生理和人种的“依据”的(不管多么荒唐),看起来非常客观,不取决于形势需要或杀人者的主观判断,也无关乎被杀者的“思想觉悟”,比如是否已经皈依和效忠法西斯主义(纳粹对于犹太人的“思想”似乎从来不感兴趣)。而中国“文革”时期的所谓“阶级敌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等等概念是可以随意扣在别人头上的帽子,常常没有事实依据和客观标准。杀人对象经常是随意选择的,没有统一标准,经常取决于具体的地点、领导和执行者的意志乃至一些临时的因素。 其次,纳粹大屠杀的整个过程具有严密程序化,纪律严明,每个环节规定得非常具体和清楚:统一的集中营,统一服装,统一洗澡,排队进入毒气室,统一用焚烧炉进行尸体处理,等等;道县大屠杀则完全不同,没有严格统一的方法和程序。
        例如,《血的神话》写到,道县大屠杀发生后20年,“处遗工作组”(“处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工作组”的简称)的调查表明:大屠杀期间道县破获的七大所谓“反革命组织”,经查均系冤假错案,几乎无一人在当时有过任何形式的反革命活动。 更加荒唐的是,“反革命”的头衔经常是为了杀人而后加的:“杀人的理由说起来很简单,你是‘四类分子’那就杀之有理,你不是‘四类分子’,把你打成‘四类分子’或‘四类分子’一伙的,也就可以杀了。” 为了杀掉你,不是“四类分子”可以随便“追封”为“四类分子”,可见,标准何其模糊,划定何其随便,与纳粹的“科学精神”大异其趣。
        大家都说自己的依据“最高指示”杀人,但尽管如此,“最高指示”没有说到底哪些是该杀的“阶级敌人”,谁是“阶级敌人”也是随便定的,没有严格标准。比如,不仅地主富农是“阶级敌人”,就是贫下中农、党员和国家干部,也可以是“阶级敌人”、“反革命分子”,也有不少被杀。 
        “坏分子”的概念比“阶级敌人”更为模糊。一般划地主、富农还要有一些财产上的指标,财产少了也不好办;“历史反革命”主要是指国民党政权的骨干人员,而“现行反革命分子”总得有些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行才能够定得上。而“坏分子”就包罗万象了。《血的神话》介绍:道县寿雁公社寿福大队的贫农何明德,就是被打成“四类分子”中的“坏分子”杀死的,因为他偷过生产队的谷子,还仗着自己是贫农不服从干部的领导。 
        杀人对象和杀人行为的选择虽然是随意的、带有极大偶然性,但其背后的逻辑却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阿伦特曾经深刻指出:极权主义的法则就是运动法则,为了让运动不断进行下去,必须不断制造“敌人”。这是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在逻辑性”所规定的:不是你来充当“敌人”,就是他来充当敌人,敌人可以是张三,也可以是李四,但是对“敌人”的需要是绝对的,敌人是必须要有的。按照阶级斗争理论的逻辑:既然现在是阶级社会,就必然存在阶级斗争(这是不可怀疑的前提),而既然有阶级斗争,就必须有阶级敌人并清除之,没有阶级敌人也必须制造出阶级敌人,否则就陷于自相矛盾:
        ……根据历史法则,一定会犯某些罪行,而通晓历史法则的党必须惩罚之。为了制造这些罪行,党需要罪犯;也许有这样的情况:党虽然知道罪行,但是却不十分清楚谁是罪犯;比清楚地知道谁是罪犯更重要的,是必须惩治罪行,因为倘若没有这些惩罚,历史就不会进步,甚至还可能在其过程中倒退。所以,你要么是已经犯了罪,要么已经响应党的号召去扮演罪犯的角色——无论是哪种情况,你都在客观上变成了党的敌人。如果你不坦白,你就不再通过党推动历史前进,就变成了真正的敌人。——这种论证的牵制力量是,如果你拒绝,你就自相矛盾,由于这种自相矛盾,就使你的整个生命变得毫无意义;你说的A,通过它逻辑地产生的B和C,主宰了你的整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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