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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八百年

发布: 2016-3-11 08:21 | 作者: 李雾



        英国重要历史文件《大宪章》(拉丁文 Magna Carta),到去年6月15日,签署整整八百年了。一般认为,英美司法界所说的 due process(正当法律程序)概念,英语民族史上的首次具体表达是《大宪章》第39条:任何自由人,非经同侪审议或当地法律认定,不得监禁、剥夺财产或流放。这是试图限制国王对臣下的生杀予夺之权,也是《大宪章》最重要的遗产。  
        这一概念,后来发展成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法律给予任何人以平等保护。这条1868年美国内战后才批准的修正案,如今已是法官引用最多的几处宪法条文之一。  
        去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判决。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撰写的多数意见,靠的就是第十四修正案。他的论证大致可分三步:(1)宪法制订者不可能预见到后世因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的自由要求,我们有责任予以扩展丰富;(2)表达自己的性取向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自由新要求;(3)将取向、身分(identity)纳入自由(liberty)的范畴之后, 因为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如果异性可以结婚,那么同性也可以结婚。  
        上段只是介绍大法官肯尼迪的思路,并不代表本人同意(或不同意)他的结论。  
        还要注意的是,due process 译成中文“正当法律程序”后,似乎是古今中外通用常识,无甚稀奇。例如,宋代对“人户讼诉”,就规定“在法先经所属(县),次本州,次转运司,次提点刑狱司,次尚书本部,次御史台,次尚书省”,有一套上访程序,而且执行得不错,没听说当时有什么截访的事。但在英语语境里,due process 一定是指政府不得超越法律权限而侵犯个人权利。  
        《大宪章》对英语世界的司法发展很重要。不过,如今英美大学里那些学院左派的政治正确,却是远离死翘翘白种男人(the dead white males,指那些基本为男性的西方历史名人),不少历史教授对《大宪章》的诞辰,竟是一副无精打采的样子。他们声称,《大宪章》只是英王约翰在贵族逼迫下无奈盖章,从未真正实行过,其意义被夸大了。考虑到英国的独特体制,左翼教授们的历史虚无主义,似乎也有一定道理。  
        英国是君主立宪国家。既称“立宪”,英国人当然认为他们也是有宪法的。但英国并没有一部美国宪法般的成文大法,英国人谈宪法,通常会分三部分:法律、惯例和规则。法律包括成文法,比如经过内战和革命,开始将立法权力集中到议会的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王权退出立法权,有此法律条文;但王权退出行政权,却是依照惯例。十八世纪初的两位国王乔治(一世和二世)都在德国出生,对内阁会议的英语争论无兴趣,他们自愿退出,之后即成惯例。直至今日,首相按惯例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但在名义上,他/她仍然是王室挑出来管理国家日常事务的,仍要向王室效忠。法律和惯例之外,议会内部又自有一套议事规则。  
        既然宪法含有很多经过长期历史演变才成形的惯例和规则;而这历史演变又不是一条直线,而是前进后退左右摇摆,要定量确定某份历史文件对政府形式及其权力限定范围的具体贡献,确实有很大争议空间。  
        不过,对美国这样摆脱了王权的国家,王室与议会间的惯例,显然不可引用。当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如马克思所言,“恰好在这种革命危机时代,他们战战兢兢地请出亡灵来给他们以帮助,借用它们的名字、战斗口号和衣服,以便穿着这种久受崇敬的服装,用这种借来的语言,演出世界历史的新场面”之时,他们只能援引有文本可依的《大宪章》等成文法。于是《大宪章》在美国发扬光大,贴到最高法院青铜大门的浮雕上去了。  
        而且,成文法与惯例有一大不同,惯例是按已有行为模式行事;成文法却要解释、理解后才能行事。按惯例,同性结婚必然荒谬,各社会的婚姻惯例都在男女之间;解释成文法。肯尼迪却能得出同性结婚符合美国宪法的结论。成文法有着惯例难以具备的吐故纳新、与时俱增的容量。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大宪章》之精神,能否飞出它的英美家园? 
        读《大宪章》全文,可以发现,这主要是一份如何处理贵族财产的文件(美国宪法也是极度保护私有财产的,第十四条修正案平等保护公民之自由,也同样平等保护其财产)。也就是说,《大宪章》谈的是英语语境里称之为“公民权利”(civil rights)的事项:子女如何继承爵位,寡妇可以带走多少财产,等等;就是引入了“正当法律程序”概念的第39条,也强调不得随意没收财产。签署的目的是保证财产留在血缘亲族之内,而不是缴入王家金库。为这一目的而要求选举、集会和言论自由等英语语境里的“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还得等到四百七十年之后的英国《权利法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取名,就和英语语境里的区分有关。) 
        各族移民到了美国,刚开始都是闷头发财,没时间也没这语言能力去行使政治权利,相当一部分还没有合法身分。要到几代之后,不那么穷了,子孙们才开始参与政治,竞争公职。但有一个种族,却是先有政治权利,数代之后,才有生活体面的中产阶级缓慢出现。美国黑人在内战后就有了选举权;但直到今天,大城市黑人贫民区内,与其他族裔不同,见不到黑人开的小店,也见不到电工、水管工等手艺人。政治权利远远走在财产积累之前。虽然很多黑人选上了市长,却少有在政界长久走下去的——半路就因腐败等问题而下台了。 
        现今不少穷国弱国,人们并没有值得为之拼命的可以留在血缘亲族内的财产,却已经有了或纸面上有了全套政治权利。当政治权利远远走在公民权利前面时,民主体制能否良性运转,不少地区仍在痛苦试验之中。 
        
        (2015年7月8日定稿;2016年3月10日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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