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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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1-11-08 13:05:49
/ 个人分类:流水帐
律师来信说与桂林晚报的何主任交涉无果,他们不认为侵权。
那么接下来就是向法院起诉。希望可以立案。
另:等官司了断,在合适的时候,我将祥细说明公开我的心路历程,一些来往信件
以避免哪天我挂了,产生歧意。也给这个虚幻的世界留下一个注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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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桂林晚报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接受马兰女士的委托,就贵社发表的《同一首歌 两个作者 两个著名诗人到底谁抄袭了谁》涉嫌侵权一事,特别致函如下:
通过马兰女士(美)的陈述及查验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了解到:1983年马兰女士独立创作完成了诗歌《夏歌》,2010年7月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张枣的诗》中收录此诗。《京报》于2011年3月5日发表题目为《同一首歌
两个作者
两个著名诗人到底谁抄袭了谁》的文章,《贵社》同年3月8日发表题目为《同一首歌 两个作者 两个著名诗人到底谁抄袭了谁》的文章,且同时刊登了马兰女士的照片。作者均为刘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关于“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马兰女士有证据证明其系1983年独立创作完成了诗歌《夏歌》,有证据证明其系诗歌《夏歌》的著作权人。
现贵社未经充分调查即刊登此文,存在与事实不符,以及对《夏歌》一诗的诸多不良评论,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公众、诋毁了马兰女士,侵害了马兰女士的名誉权;同时,贵社未经马兰女士同意,将其照片刊登于贵报,亦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马兰女士的肖像权,故,本所律师特此函告如下:
一、请贵社及记者刘春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桂林晚报》向马兰女士赔礼道歉;
二、请贵社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删除“桂林晚报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上《同一首歌 两个作者 两个著名诗人到底谁抄袭了谁》文章;
三、请贵社记者刘春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在其网络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博客、论坛)上传的《同一首歌 两个作者 两个著名诗人到底谁抄袭了谁》文章;
四、请贵社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马兰女士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
最后,马兰女士相信贵社能够秉持实事求是的新闻传统,期望贵社收到本律师函后能够给与积极回应,否则,本所律师将随时依据马兰女士的委托,采取法律程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20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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